海關局長令在兩天內檢查被發出警戒令貨物
本報訊:海關局長拉帛迎說,從現在的1至2個月,被發出警戒令的貨物應在48小時內被檢查。如果沒有違規,應立即被放行。他說,貨物通關的延誤促成了賄賂制度。
海關局長拉帛迎昨天說,關於被發出警戒令貨物在獲放行的等待時間表達2個月的問題,他將在稍後發出命令,限制這些貨物的檢查及放行必須在2天內完成。
海關局長拉帛迎說,必須解決被發出警戒令之貨物的放行延誤問題,因為這被不良海關局人員利用來腐敗或收取賄賂。
拉帛迎補充:“當他們發出警戒令時,他們應立即採取行動,不允許這些集裝箱繼續在我們的監管之下。當集裝箱無法立刻被放行,才會出現賄賂制度。想要貨物放行的商人將提供(錢),以加快貨物的放行手續。他們會提供一定的金額,那就是賄賂。”
海關局長最近與菲華商聯總會的成員會晤,商總成員告訴海關局長:“要他們繳付正確的估值是沒有問題的。他們要求的是加快通關手續,讓他們的貨物在恰當的時間獲放行。”
他補充:“我們很想幫助我們的商人。他們繳付正確的關稅和稅收的回報是政府為加快處理其貨物的服務。”
他承認,許多的進口商害怕警戒令,因為可能要等上一輩子,貨物才會被放行。
他說:“現在正在討論的是,該警戒令必須以貨物有不合規或違法的情報資料作為根據,發出警戒令的目的就是要查明情報資料的真假。如果不屬實的話,那麼,他們應該讓貨物通關。但如果是真的,可以進行全面的檢查。如有需要,可發出扣押令。”
他們現正在設定一個時間表,以處理被發出了警戒令的貨物。他補充:“應在48小時內進行檢查。發出警戒令的人將必須在48小時內對貨物進行檢查,以便不會出現互相指責的情況。”
之前,發出警戒令的是指揮中心,貨櫃將會滯留在貨櫃場一至兩個月。
拉帛迎於8月30日上任後,廢除了該指揮中心並且授權情報組及執法組副專員和地區稅收主任發出警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