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中国时被抓,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本文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相较于传统线下赌博而言,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社会危害更大,近两年,网络赌博成了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各级司法机关也相继发布敦促网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笔者在近期办理的多起涉网赌和跨境赌博的案件中,发现网赌案件不同情况下“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特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和自身办案经验,就网赌自首认定问题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实务中办理该类案件认定自首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情形一: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依法应认定“自动投案”
关于“自动投案”的定义,《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