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DApp博弈游戏的法律风险
2021年02月09日
2019年4月,台湾警方破获首宗以EOS为赌注的总统大选赌博DApp,引起区块链博弈应用的争议,也让人好奇其相关法律责任。
现行台湾法律中有3个法条规范赌博行为,分别是刑法第266条第1项的普通赌博罪、第268条的图利赌博罪或聚众赌博罪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4条的规范不成立刑法赌博罪的赌博行为。三者的立法目的、规范的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
参与DApp博弈游戏违法吗?
刑法第266条: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目前有多条公链上提供了各种DApp应用,较具规模者为以太坊、EOS以及TRON,其公链技术特征及共识机制各有不同,但在法律责任的判定上,重点在「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在一般网站上或者EOS公链上,是否该视作公共场所?
过往的法院判决对此宽严解释各有不同,针对网络平台的签赌案,有法院认为「虽为虚空间,但可供不特定之多数人藉计算机主机、相关设备达成传输功能,因此符合在公众得出入场所要件」;也有相反的见解,认为第266条公然赌博罪应该限于在公开公然的状态赌博的情形才算,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号判决:「计算机网络赌博而个人经由私下设定特定之密码账号,与计算机联机上线至该网站,其赌博活动及内容具有一定封闭性,仅为对向参与赌博之人私下联系,其他民众无从知悉其等对赌之事,形同一个封闭、隐密之空间」──在网络签赌的下注交换讯息具有隐私性,因为该签注内容或活动并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有公开性,所以法院认为不能论以刑法第266条第1项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