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6岁以下儿童视为强奸
本报讯:众议院以207票赞成和3票反对,通过第7836号众议院法案的最后一读。该法案提高了法定强奸年龄至16岁,加强针对强奸与性侵的法律。
法案将性行为许可年龄定为16岁,修改了已有23年之久的反强奸法以及修订刑法典。
众议员布洛萨斯解释了她对该法案的支持。
该法案还“寻求教育和授权家庭、学校和社区采取保障措施,防止此类犯罪在未来发生”,并且“不区分罪犯或受害者的性取向”。
此法案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从12岁提高到16岁,也就是将法定强奸年龄从12岁提高到16岁。意味着如果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就算对方同意,仍然被视为强奸罪。
根据该法案,强奸行为是:
1. 将某人的阴茎插入或使其插入另一个人的内阴唇或外阴唇、肛门或口内;
2. 手指插入或使手指插入、把物体插入他人的内阴唇或外阴唇或肛门;
3. 将某人的阴茎置于或使其置于另一人的乳房之间,或摩擦或使其摩擦另一人的乳房;或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一人或者数人作出上述行为,即使罪犯不参与:
(a)以武力、威胁、恐吓、欺骗、胁迫;
(b)滥用权力或道德优势;
(c)利用手段剥夺他或她的理智或使他或她失去知觉;
(d)其他欺诈手段;或
(e)受害人因其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或状况而不能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