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本土新闻 > 新闻详情

美日菲正努力把亚太地区推向危险的阵营对抗

发表时间:2024-04-15 10:16:10 作者:菲律宾商业 更多文章 评论( 0 )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 王胜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贺先青


  


  4月11日,美日菲三国领导人在华盛顿举行历史性的首次峰会。 尽管美方此前曾公开表示此次峰会和美日菲合作“不针对中国”,但三边峰会后发表的联合愿景声明却处处抹黑、污名化中国。 声明开篇就充满意识形态色彩,声称作为印太地区三个“海洋民主国家”,三边的“共同愿景是建立一个基于国际法的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和国际秩序”,并承诺在未来几十 年共同推进这一愿景。


  阵营对抗所造成的地区动荡不安殷鉴不远。 三个国家是否“自由”“民主”“开放”暂且不论,声明中蕴含的意识形态偏见和阵营对抗却值得警惕。 就像二战结束后许多国家都忙于战后重建和选择发展道路,丘吉尔却高呼“自由”“民主”受到共产主义的威胁,用一场“铁幕演说”从此划分了全球两大阵营。 美日菲三边愿景声明开篇就强调意识形态,先从所谓“价值观”上划分了敌我,从此把“印太”地区划分成“美国+盟友+伙伴”与“敌人”这样一组二元 对立的地区。


  污名化对手是美日菲三边阵营构建所谓自由开放的地区秩序的第一步。 正是基于这种阵营化、对立化的价值观,美日菲不论事情的是非曲直,污名化中方在南海、东海的维权行动为“胁迫”“霸凌”。 三边对中方在南海的所谓“危险和侵略行为”、对所谓南海吹填岛礁的所谓“军事化”和所谓中方“非法海洋主张”表达关切。 不提菲方背信弃义违背承诺,点名批评中方对菲方向仁爱礁非法运补所执行的维权执法措施。 还倒打一耙,宣称“强烈反对中国通过武力或胁迫单方面改变东海现状的任何企图”。


  污名化对手是为“武装自己”寻求合法性。 正是在美日菲对华污名化叙事下,把中国视为“霸凌者”,于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反对“霸凌”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愿景声明高调宣布美日将支持菲海警能力建设,包括向菲提供海警船只等,还扬言进行更多的三边海警联合海上巡逻及演习。 实际上,上述活动无疑是为美日海警扩大在西太平洋中的活动足迹而寻找理由,美国海警借机扩大在南海、东海及周边的活动范围,而日本则可“借船出海”, 将海警的力量向海外部署。


值得提防的是,美日鼓励菲律滨增强海上挑衅能力,看似是帮助菲律滨发展海上军事能力,实质是利用菲律滨与中方在海洋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上的矛盾,调动菲 律滨情绪,把菲律滨培养成遏华“先锋”。 美日菲三边承诺加强广泛协调,提高海域意识,致力于通过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IPMDA)等推进多边海域意识合作,三边还要强化极具针对性的军事演习、演练等领域 的合作,美日支持菲律滨提升国防能力,协调支持菲律滨国防现代化优先事项,日本将继续通过其新的“官方安全援助”合作框架对菲进行相关援助。 值得指出的是,菲律滨非法坐滩在仁爱礁上的军舰就是当年美国赠送的。 美日援菲,实实在在扰乱了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更为严重的是,美日菲“三边”正式成型,或推动亚太地区“北约化”发展,亚太“阵营化”对抗的色彩越发浓厚。 美日菲三边不仅深化以美国为中心的轴辐同盟体系,还标志着诸多“小多边”机制在更多的地区议题上扮演重要角色,美英澳组成的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 美日印澳组成四方联盟(Quad)以及美日韩、美日菲等诸多“小多边”安全机制不仅均注重防务领域合作,而且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编制成网,亚太地区的安全问题 加速走向“阵营化”。


  不仅如此,这些小多边机制还在迭代演进,此次三边峰会明确鼓励澳大利亚与菲律滨以及菲律滨与韩国之间不断加强的防务合作。 可见,形成“亚洲版北约”指日可待。


  国际关系史表明,搞阵营对抗就是地区祸乱之源,搞排他性联盟无助地区和平。 中方当然欢迎建立基于国际法的、自由开放的地区秩序,但这种秩序并非某个排他性小集团所定义,更不是某个霸权所定义,而是基于地区所有国家的广泛参与,形成一种具有共同、 综合、合作和可持续安全的地区秩序。


声明:本文由新闻源或入驻作者撰写,除博牛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博牛立场.
评论( 0 )

博牛集团博牛社区博牛招聘广告合作加入我们手机版Archiver小黑屋站点统计投诉举报菠菜圈

重要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本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由於討論區是受到「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即時留言,若讀者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本站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